党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需要纳入法治轨道

   2016-04-29 41
核心提示:4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有关情况,

4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就中外记者关心 的问题予以回应。据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自2017年1月1 日起施行。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损害国家安全在哪个国家都不被允许

关于外界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制定是否意味着中国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政策的担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解释说,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其中绝大多数为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但 也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张勇表示,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够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开展得更加顺利、更加有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一定会在这部法律的规范引导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保障。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在回应关于国家安全的提问时表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开展。郝云宏提到,凡是有损于国家安全、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利益的事情,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被允许。

境外非政府组织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也有利服务

目前,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但此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机关确定为公安机关,对此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回应说,任何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到法国进行活动应当向 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请,经过法国内政部的批准。在中国,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同时中国公安机关还有管 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职责,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另外,郭林茂也强调,制定这部法律并非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进行活动。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也必须依法行 政,只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时候,公安机关才能采取相关措施。对此,本法的法律责任当中也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履职或者徇私舞 弊、滥用职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开门立法,对二审稿作出重大修改

有记者提问为何刚刚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与二审稿相比出现较大的修改,对此张勇表示,此次立法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从 2015年4月公布法律草案二审稿到表决通过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其中也专门听取了在华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与一年前的二 审稿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九章67条修改成现在的七章54条,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修改,包括了很多重要的制度性修改。

此外郝云宏也提到,从法律颁布到法律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公安机关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首先要尽快地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 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及时发布程序和办事指南,为其提供指引和便利。另外,公安机关也会抓紧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研究制定 相关的业务领域项目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在适当的时机对外发布。

普法决议用“法治”替代 “法制”

有记者提问,“七五”普法的决议里面首次用“法治”替代了“法制”,一字之差背后有何深意。对此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原来的“法制宣传”由 “制”到“治”,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的要求,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总要求而作出 的变化。刘振宇说,“制”指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治”则包括治理,外延更加宽泛,内涵更加丰富,因此法治宣传教育也要适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内涵的要 求。

另外对于一些反映现在普法存在形式与效果“两张皮”的声音,刘振宇表示在总结“六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时候,发现有的地方更多注重形式,但效果却 不太明显。刘振宇认为,效果和形式怎么处理,这既有管理机关的指导问题,也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实际实施的问题。在“七五”普法中需要更加注意普及法律的 实效性、针对性,为此要建立普法责任制,即谁执法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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