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同制人员或与法院在编人员同岗同酬

   2016-01-19 1007
核心提示:A8网讯:昨日从广东省委政法委获悉,《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

A8网讯:昨日从广东省委政法委获悉,《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从本月起执行。

为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广东出台的全国首部解决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规定,主要在案多人少的珠三角地区实施。据悉,《暂行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目的是探索在政法专项编制之外,建立一支配备合理、财政保障、稳定有序、 同工同酬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 分别为39%、46%、15%。在广东,法院、检察院长期面临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队伍管理无序、职责权限不清、职业前景不明等。

《暂行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

《暂行规定》稿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具体对象是劳动合同制的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暂行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书 记员配备以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劳动合同制人员为辅。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 检察官员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编办另行研究制订。

在经费保障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

共设置九级分级管理逐级晋升

《暂行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聘,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明确了招聘的工作程序、报考条件以及培训工作等事宜。

《暂行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其中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每两年晋升一级,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每三年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每四年晋升一级。从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6级法 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8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从4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3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50%的比例限额 内择优晋升。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适当缩减晋升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也作了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工资收入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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