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元旦起施行,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超生将影响征信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昨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 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 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粤卫信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家庭会再出规定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网友“荔枝”咨询,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女,现与她育有一男孩,后来离婚了,想问他们复婚后可以再生二胎么?对此,新条例是这样回应的:“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除了再婚,新条例还规定了其他两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而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 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 续即可。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
超生会影响贷款出行
新条例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新条例还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
一孩二孩产假都是128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
此前,生头胎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而符合“单独”、“双独”的女性产假只有98天。调整 后,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统一产假都是128天。而丈夫的陪产假更是人性化,条例规定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妻子生育一孩、两孩都可享受。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另外,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剖腹产、流产等情况是医学范畴内容,会有相应产假,按照此前的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删除上环结扎有关规定
减轻未婚生育责任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 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 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全面二孩”仍然是计划生育。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
焦点问答
2018年或多生27万人左右 达到峰值
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广东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 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年~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 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年~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万~18万;2018年 可能多出生27万人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 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 续健康发展。
目前已出生“单独二孩”约5万人
问:广东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
答:自2014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 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 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
今后终身只生育一个将无奖励金
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是否必须补办,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 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
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如果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再婚子女伤残情况会另作规定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 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 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未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征收3~6倍社会抚养费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两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 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之前抢生了二孩由执法机关处理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是否上环结扎群众自主选择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生了双胞胎已经算是“二孩”
问:根据“全面二孩”政策,如果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的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今后需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
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是否意味着要计生工作没有以前重要了?
答: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又要管控可 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还要依法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因此,必须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 理工作落到实处。
“新条例”要点摘录
1.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仍属超生。
2.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丈夫陪产假增至15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6.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7.取消禁止招录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