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8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因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等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串通投标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国家 发改委就此依法作出处罚,分别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4.07亿元。
发改委的调查证据显示,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在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滚装货物(包括汽车、卡车以及工程机械等)海运服务市场上,存 在互不侵犯既有业务以维持或抬高运费水平的共识,并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进出口中国的海运业务招标、询价等事项,通过电话、会议、聚餐、电子邮件、专 程拜访等方式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商讨投标意向、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达成报高价或不报价的协议并予以实施,协助具有竞 争关系的海运企业获得了海运订单。相关海运企业规避反垄断监管的意图明显,采取了多种不正当手段。相关海运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持续时间长,从2008年中国 《反垄断法》施行算起,存续时长不少于四年。相关海运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影响面广,涵盖滚装货物进出口中国海运市场的北美-中国、欧洲-中国、中国-南美、 中国-欧洲、中国近海等主要航线,涉及多个汽车品牌和工程机械品牌。
国家发改委认为,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抬高了滚装货物国际海运费率, 损害了中国相关滚装货物进出口商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的规定。
案情查明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两次向8家海运企业通报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并听取反馈意见,给被查企业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8家海运企业认识到 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并深表歉意,愿意承担中国反垄断法项下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出了相关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如设置首席竞争合 规官并建立审查机制等;二是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教育,如向全体员工印发反垄断合规手册等;三是加强反垄断合规技术建设,如开发软件系统筛查内部敏感邮件 等。
根据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发改委依法对8家海运企业分别处以各自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 服务销售额不同比例的罚款: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节严重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 井,考虑到这3家海运企业主动报告了汽车等滚装货物国际海运市场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符合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宽大情节,因 而对第一家适用宽大制度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除处罚,对第二家适用宽大制度的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处以4%的罚款,计2398.09万元,对第三家适用宽大制 度的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处以7%的罚款,计3812.11万元;
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持续时间长、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节严重但提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掌握的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综合考虑分别处以9%和8%的罚款,分别计2.84亿元和4506.13万元;
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但涉及品牌、事件和航线数量较少的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还具有在垄断协议中仅起到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