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千亿项目没民企接盘 混合经济非一“混”就灵

   2015-10-30 33
核心提示:《广州创新型城市发展报告(2015)》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大势所趋,但亟需解决是否同股同权问题一场省属企业与民间企业对接会

《广州创新型城市发展报告(2015)》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大势所趋,但亟需解决是否“同股同权”问题

一场省属企业与民间企业对接会,计划引入1000亿元民间资本,最后成交金额仅为4.32亿元;一家银行想将10亿股权优先向民资转让,却没人接盘。一边,是国企翘盼,另一边,是民企观望,原因何在?国企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经济是大势所趋。

广州市社科院发布的《广州创新型城市发展报告(2015)》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一“混”就灵,要取得实质性改革,仍有诸多壁垒需要攻破,其中“同股同权”最为关键。

新快报记者 罗琼

混不混?

四成非公企业家持观望态度

2014年2月,广东举行了一场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对接会,推出首批54个项目,计划引入超1000亿元的民间资本。但是到2014年9月,总金额1256.75亿元的54个项目中仅完成了3宗,成交金额仅为4.32亿元。

2014年5月,广州银行10亿股权优先向民资转让,占总股本的10%左右,也没有民企愿意接盘。民资很期待进入银行领域,但对进入后的权利保障有担忧,观望情绪较浓。

课题组搜集了广州市原12个区市大中型民营企业填写的近百份调查问卷进行统计,有55.3%的调查对象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很有意义,但仍有相当大比例(36.8%)的非公企业家持观望态度,甚至部分企业家认为不同所有制经济很难混合。

四成受访者担忧没话语权

国企抛出的“肥肉”,为何鲜有民企愿意品尝?

课题组得到的数据显示,有38.5%的民企负责人对混合后自身权益与股权是否对等感到担忧,他们最看重“同股同权”。

受访者认为,现行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大多有形无实,一股独大的上市国企出资人与其他股东权利完全失衡,国企上市公司想并购就并购,想卖壳就卖壳, 其他股东没有反对的余地,也不能享有公平的管理权、投票权、分红权等权利,即使引进职业经理团队,也是有名无实,不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

与谁混?

不少混合企业民资“陪衬”

课题组发现,多数混合企业,民资只是“陪衬”,民资的优势得不到发挥,混合“有形无实”。比如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虽然通过改制上市,在股权结构 上形成了混合,广州市国资委占股81.85%,其他资本基本无话语权。同样地,国资的经营权控制观念非常牢固,不愿放弃控股权就是为了控制经营权。

国有企业占有的资源相对较多,有“优质的”,也有视为“包袱”的。国企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是整合优质资源,剥离不良资产。换言之,“优质的”自己占着,“不良的”则拿出来“混”。用这种思路来发展混合经济,必然会导致“先天不足”。

一是可能“混不成”,拿出来的存量资源太差,没有混合的潜力,或者混合蕴含的风险太大,民资不会贸然进入,一些专门面向民资的混合经济推介会和重点项目投资推介会,推介的体量大、签约少、能落地的更少,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是可能“混了也白混”,虽然民资盘活资源的能力较强,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产不良,包袱太重,超出了民资的盘活能力的边界,混了也会混失败。

怎么混?

企业管理能否去行政化?

混合所有制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很大程度上是看能不能真正在企业管理上去行政化。

如广州某果菜批发市场作为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混合初期就注重产权的明晰、建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虽然国资委派管理层入驻企业,但企业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决策,国资方和国资监管方没有用传统“国资”老大的观念来“发号施令”,也没有把管理国企的那一套方式照搬到管理混 合所有制企业,混合后的企业实现了国资和民资有效的融合,十年间公司净资产增加了几十倍。

课题组指出,目前,广州市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仍存在不完全遵守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权责不明、行政干预人事任免、国资方决策需要层层审批等现象,行政氛围浓厚。若不从制度上进行规避,混合必定走向失败,造成国资、民资双输的局面。

对策

合理配置股权避免“一股独大”

课题组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合理配置股权,强化对所有者的约束功能。

合理的公司股权多元化结构,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多渠道融资,发挥其控制力和带动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强化企业内部利益的约束力度,从而规范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避免一股独大的种种弊端。

国有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此外,课题组建议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广州国有企业情况分两大类:一是准公益性企业,主要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具体行 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综合能源供应、公共服务业、社会福利保障业、基础技术服务业等,这类国有企业以社会公益目标为主,兼顾经济指标,可以保持国有独 资或实现绝对控股;具备条件的,可逐步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逐步降低国有股比重。二是竞争性企业,这类企业是处于竞争性行业,与一般商业 企业一样,其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对于准公益性企业,项目建设可采取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 营)、PPP(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针对具体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企一策”,并建立严格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其收入和支出 都要有严格的预算管理,对管理层考核的核心要求是能否很好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对于竞争性企业,可按照市场规律和机制,选取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引进非公有 资本参股甚至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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