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等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
今年国内资本市场比较动荡、不太稳定。此轮股市动荡中,哪些金融犯罪表现突出?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犯罪以及内幕交易犯罪,有哪些打击举措?针对当 前股市恶意做空可能产生的犯罪,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股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
聂建华:
在这一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0、181、182条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这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双罚制,既惩罚个人又 处罚单位,既处自由刑又处财产刑,刑罚是比较严厉的。例如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 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们也关注到,近期股市异动中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我们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检察机关预防此类犯罪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追诉、制裁、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惩治金融犯罪的宣传和预防金融犯罪陷阱的普法 教育,针对犯罪易发环节通过案例警示、风险提示、专项教育等方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合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管问题和程序上的 漏洞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情况,敦促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