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将可上可下

   2015-09-23 7
核心提示:9月22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消息称,日前,《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发改经体〔2015〕2011号,下称《

9月22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消息称,日前,《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发改经体〔2015〕2011号,下称《意见》) 印发。《意见》要求,建立改革的试错容错机制,最大程度宽容改革失误,保护改革积极性。对长期等待观望、寄希望于给予优惠政策、试验多年而无较大进展的试 验区取消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资格。

2005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准了12个地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分别是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市、成都市、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深圳市、沈阳经济区、山西省、浙江省义乌市、厦门市,以及黑龙江“两大平原”。

近10年来,这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为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储备了政策。

《意见》要求,上海浦东新区等12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沿阵地”,围绕确定的改革试验主题,着力加快转变政府职 能,着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加快统筹城乡改革,着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着力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在2018年底前完成31项具体改革任务,尽快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意见》强调,各试验区应聚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问题,确定改革试验重点任务,形成年度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滚动实施,确保重点任务可督查、可考核:

一是要全面落实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综合监管执法体制改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

二是要加快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是要加快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多规合一”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四是要率先建立绿色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开展“两型”标准化建设,完善第三方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环境同治机制。

五是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社会事业管办评联动机制,推进医养结合改革,培育多元化社会组织,加强社区建设与治理。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试验区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改革试验取得预期成果。通过试验区自评估、有关部门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有效形式,及时总结评估试验区成熟经验,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重点依托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试验区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重点总结评估试验区成熟经验,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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