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7起校园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包括8起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的罪名主要为故意伤害等,呈现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批案例是自2007年至2014年间,发生在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这四个省(市)校园内、或起因在校园 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共67起,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其中故意伤害案38起,聚众斗殴案10起,寻衅 滋事案10起;抢劫案5起,主要表现为“校园抢劫”。
从年龄跨度来说,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从性别角度分析,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昨天公布的案件中,大多数是因琐事引发,有的是在学校男厕所内因身体碰撞而引发冲突,有的是因在宿舍内吃饭时,同学抢吃其饭菜而发生矛盾,还有的则仅仅是晚自习上的一句玩笑话等,但冲突的后果却很严重。
对此,孙军工表示,一是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二是反映出有些学校不善管 理,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也疏于关注;三是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法治教育缺位的问题。
案例
因琐事在学校厕所内扎死人
2012年3月8日12时许,焦某在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男,殁年16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何某得知后指使刘某将其 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等人互殴中,持刀刺击修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于三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何某五年,刘某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