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师协会最近发布的一份文件引起了是否会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业界争议。
这一新规指的是陕西省律协在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 见》指出,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煽动、 教唆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取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非法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不得鼓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 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
《指导意见》称,个别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律师打着“维权”旗号,频繁参与、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 社会热点问题;有的律师打着维护宪法的幌子,采用抱团、串联、签名、发布公开信,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大肆炒作,发表歪曲、误导、煽动性言论,向办案机 关施压,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有的律师滥用执业权利,不遵守庭审规则,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等。这些虽然是极个别律师的行为,但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 影响,严重损害了我省律师队伍的形像。
陕西省对于律师加强管理,早已经开始。最迟至今年5月份,陕西省司法厅召就开办过一次全省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近500人参加的培训班。
在这个培训班上,陕西省司法厅厅长乌永陶认为,当前陕西省律师事务所仍存在管理层次和水平还比较低,律所规范化、品牌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
针对上述问题,他向下面的500位主任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是要健全完善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指导监督机制;三是要严防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我省律师行业的渗透。
此外,陕西省司法厅在6月底印发的一份《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集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到,“在我省律师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在极少数律师身上表现较为突出。如:个别律师打着维权旗号,频繁参与、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社会热点问题。”
文件指出,上述所指的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或者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 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邪教性质、非法集资、拆迁安置、特别重大贿赂等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 众多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等。
最新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上述问题。
对此,《指导意见》还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制度,建立办案报告备案制度,办案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在受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指导意见》还提到,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针对最新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一些律师认为文件的出台缺乏法律依据,且限制了律师合法执业的权利。
此前,其他省市司法部门或者律协也发布过类似的文件,比如,全国律协在2006年曾发布一份《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之后北京律协 转发此文件,重申和严格执行。河南省司法厅也在2006年印发一份《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此外,还有山西、广东等 地。
法律观察人士谭敏涛认为,相对于其他地区,这次陕西省律协的《指导意见》更加强化了对律师的管控。他还认为,在 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范畴,这个指导意见给予了解释,但解释依然很宽泛。
对于舆论的反应,陕西省律师协会和陕西省司法厅的官方微博在9月17日特意发表声明说:制定行业规范,是《律师法》依法赋予律师协会的职责,省律协将严格按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着力规范律师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