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就“三要十不准”答记者问 强化问题导向 明晰纪律红线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以下简称《三要十不准》)。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制定出台《三要十不准》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三要十不准》,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 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充分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市委书记孙政才同志批示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建设领域 问题多发易发,巡视中也多有发现,要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完善相关制度。从我们巡视和纪律审查掌握的情况看,群众对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反映集中,案件数量大、 领导干部涉案多,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均有体现。为此,有必要针对这一领域加强监管、堵塞漏洞,扎牢扎紧严防腐败的制度笼子,特别是要突出重点问题,抓 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市委部署,《三要十不准》由市纪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调研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经市委常委会审 议通过后,于9月1日起施行。《三要十不准》的出台,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一个教育和震慑,对于遏制腐败行为、督促领导干部依纪依法办事履职有着重要的 现实作用。
问:《三要十不准》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突出简便易行,力求有效管用。《三要十不准》分为引言、禁止条款、罚则三部分,共600余字,简明易懂、便于记忆和实践操作。二是强化 负面清单,注重正面引领。一方面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划定底线强调“十不准”,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另一方面在引言中开门见山,旗帜鲜明倡导“三要”,突 出正面引领作用。三是抓住主要问题,不搞面面俱到。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的方式多样、手段隐蔽,一个规定难以包罗万象,《三要十不准》紧扣其中的突出问 题,真正体现“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路。四是聚焦招标投标,兼顾标后监管。重点规范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鉴于标后监管制度缺失、乱象频出、反 映集中,将其一并纳入。五是侧重组织处理,强化立体追责。强调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纪律处分, 司法处理等各种追责方式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问:《三要十不准》在适用范围上有哪些考虑?
答:招标投标领域涉及面广、利益多元、情况复杂,要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三要十不准》侧重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开篇明确规 定适用范围,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人员)。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组织,还是招标投标审批监管部门,只要其领导干部涉及到招标、投标、评标、中标以及标后监管等环节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属于该规定 规范的范围。
问:《三要十不准》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答:《三要十不准》重点梳理了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突出问题,针对性发出禁令,明列十个方面的负面清单:(1)该招标不招标、该公开招标而邀请招 标。比如:采取假借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或者项目前期故意拖延再以时间紧迫为由,或者将工程肢解为若干小项目、分阶段实施等方式直接发包或者邀 请招标。(2)违规泄露信息。如:向意向投标人提前泄露项目招标有关信息或者泄露评标专家名单、评标过程资料、其他投标人信息等应当保密的信息。(3)操 纵串通招标代理机构。比如:通过串通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4)以量身定做、明招暗定等方式排斥竞 争。比如: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为意向投标人制定倾向性条件。(5)放任围标串标乱象。比如:发现围标串标不予制止处理,或者国有建筑企业领导人员同意 出借资质挂靠投标等。(6)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结果。比如:授意、暗示评标专家为意向投标人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7)通过合同利益输送。比如:签订违 背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者故意不执行合同实质性条款。(8)破坏履标、标后谋利。比如:违规变更增加投资严重超预算或者标后转包、违法分 包等等。(9)执法监管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妨碍依法执法。(10)利益冲突。比如:亲友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务便利,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打招呼、 谋私利等。
问:《三要十不准》如何强化责任追究?
答:《三要十不准》强化立体追责,突出从严要求,明确动辄则咎,无论是否谋利、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违反“十不准”,就可以启动诫勉谈话、通 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构成违纪的,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策的,要严格追究集 体责任,追责时坚持实事求是,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明确免责情形,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 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谋取私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终身 责任追究,不因岗位变动而免责。
问:如何保障《三要十不准》的贯彻落实?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切实抓好《三要十不准》的贯彻落实,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大对《三要十不准》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力度;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要开展专题学习,做制度执行的模范,心中时刻亮起 一盏“红绿灯”。二是健全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督促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主责部门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移送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对违纪违规踩“红线”、越“底 线”、闯“雷区”的行为实行“零容忍”,确保制度刚性运行。
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三要:
1.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
2.要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3.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十不准:
1.不准违背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2.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3.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4.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5.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6.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7.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8.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9.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10.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不因岗位变动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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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纪依法履职
守住纪律红线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以下简称《三要十不准》),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明确纪律底线。这是我市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对遏制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狠抓工程建设领域有形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依然突出,全市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大批招标投标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在巡视中也发现,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签订利益输送合同、标后监管混乱等问题尤为严 重。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多发易发,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多发易发,与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有直接关系。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紧紧“篱笆”, 有其现实必要性。《三要十不准》坚持“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章立制,明列清 单,强化责任追究,为领导干部依纪依法办事履职提供制度遵循,牵住了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多发易发问题的“牛鼻子”。
古语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这既要求对制度充分认识,又要求持久坚持执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 用。只有对《三要十不准》深入学习,准确理解,深刻把握,才能在实践中做到知行合一。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市委制定《三 要十不准》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大学习力度,将《三要十不准》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烂熟于胸,成为用权为官的指引。
《三要十不准》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制度文件,具有权威性、适用性和约束力。制度生于立终于废。只要制度不废,全市各级领导干 部都有责任、有义务,不漏项、不变通、不打折地贯彻执行,并以持之以恒的韧劲和驰而不息的精神,将《三要十不准》记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任何 人任何时间执行一阵风,落实一阵子,都是对制度权威的挑衅,对制度尊严的亵渎,都为法纪所不容。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三要十不准》是硬约束不是“橡皮筋”,明确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不论是否谋利、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即便是集体决策、岗位变动,只要违反“十不准”也难脱其责,以身犯戒,只会“头破血流”。
《三要十不准》用600余字为领导干部在招标投标领域划出了“红线”,架起了“高压线”,标注了“雷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只要思想不松懈,执 行更给力,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不闯“雷区”,我们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不断取得招标投标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 胜利。渝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