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下午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4类罪犯实行特赦。决定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一项宪法制度,和大赦不同,特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时期,为了体 现人道或者反映特殊时期的纪念意义。现行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赦权后,33年没有实行过。这次对4类服刑罪犯进行特赦,是一次实施宪法的重要 创新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具有鲜明的生命力和活力。这次特赦也为今后实行特赦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本,为今后不断贯彻执行宪法制度打下了基础。
根据决定,实行特赦的4类服刑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 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表示,决定中规定的4类服刑罪犯,总体来说,前3类年龄都偏大,第4类是未成年人。
对一些老年犯,不能简单地让他们回归社会,要采取安置措施,其中有一些没有工作单位,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国家赦免未成年罪犯,不是一赦免就不管了,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