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市政市容委原主任受贿被判无期徒刑

   2015-07-19 9
核心提示:原海淀区园林中心主任和海淀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周培芳,在任职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3家单位中标、拿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取3家

原海淀区园林中心主任和海淀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周培芳,在任职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3家单位中标、拿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取3家单位给予的现 金、手表、汽车、房子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70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三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周培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家行贿的单位被判处 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行贿的3家单位老板也被判刑。

据了解,现年52岁的周培芳,研究生学历。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周培芳任海淀区市政市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海淀区交通委员会主任。

经法院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周培芳利用担任海淀区园林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祥云照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有关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给予的钱款290万元。2004年至2013年间,周培芳利用担任海淀区园林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睿豪物业公司承揽物业管理项目提 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出资购买的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总价17万元)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给予的钱款562万元。2013年12月,周培芳为购买如缘居南 里商品房(价值1469万余元)与李某商定,由睿豪物业公司出资支付房款769万余元,并以睿豪物业公司名义购买该房屋,后期再将该房屋转移到周培芳名 下。2004年至2014年间,周培芳为盛行洋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邢某所送芝柏牌手表两块(价值20万余元)及人民币100万 元。

在庭审中,周培芳不认罪,他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钱款均为借款。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培芳的行为已构成受 贿罪。部分钱款虽然形式上表现为借款的方式,但不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周培芳所得款物均应计入受贿数额。最终,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培芳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上述行贿单位,法院也分别判处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行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获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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