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铁路局沧州建筑段段长穆某利用职务便利,推荐一公司参加竞标并最终中标,后穆某向中标企业负责人索要人民币50万元。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11年。穆某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穆某上诉,维持原判。
穆某2007年被聘任为沧州建筑段段长并任党委委员、副书记,2011年1月被聘任为天津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视察员(副处级)。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查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交办的穆某涉嫌贪污犯罪线索的过程中,发现穆某涉嫌犯受贿罪。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穆某利用担任北京铁路局沧州建筑段段长的职务便利,决定由马某代表的祥瑞经销处、隆发公司 中标2007-2008年度、2008-2009年度采暖期供煤,并以沧州建筑段的名义推荐隆发公司参加天津房产建筑总段组织的2009-2010年度采 暖期供煤的议价招标并中标。
2009年12月,穆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马某索要50万元,马某按照穆某的要求,以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存入穆某的账户,后穆某将20万元的 一张银行卡给原天津房产建筑总段段长于某使用。2014年春节期间,于某将该银行卡和现金5万元还给穆某(该卡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卡内余额14.5 万余元,已冻结)。截至案发,穆某并没有将50万元退还马某。
马某称,2014年2月,他得知检察机关在查自己的账目,于是跟于某、穆某商量这件事,当时由穆某给他一张60万元借条,穆某对他说“如果检察机关找你,你就说我找你借了60万元,事后又每年还你一笔钱,还了三笔,每笔10万元现金,现在还差你30万元”。
于某则称,2010年5、6月份,他因为弟弟买房需要用钱曾向穆某借过20万元,穆某给了他一张20万元的建设银行卡。
事后因弟弟改为贷款买房,银行卡仍在他手中,于某花了银行卡内的部分钱款。2014年春节期间他将该银行卡及已消费的5万元现金还给了穆某。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11年,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穆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发票、收据等证据材料,想要证明穆某从马某处收受的30万元均用于公务支出。法院审查后没有采信。
四中院认为,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最终四中院驳回穆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