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住宅中心主任助理兼东屿物业公司经理赵某,因涉嫌联合物业工程部副经理吉某签订虚增标的额合同,套取工程款等120余万元,被一审法院以贪污 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吉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记者昨日获悉,赵某上诉后,市三中院以一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
据一审法院判决显示,东城区住宅中心于2012年8月正式收购东屿物业公司,持有东屿物业公司股份80%。住宅中心委派赵某到东屿物业公司担任经理职务。
判决显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东屿物业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吉某,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间,在东屿物业公司与芍药居北里小区入住前 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采用虚增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标的额或转移东屿物业公司工程部施工量的方式,先后套取东屿物业公司工程款共计97万元,赵某 将其中的34万元占为己有。
2012年9月上旬,赵某指使吉某在东屿物业公司与芍药居小区317、318、319号楼电梯维修工程施工方张某进行工程款结算时,通过让东屿 物业公司与西宏安达公司签订虚增合同标的额的虚假合同方式,套取东屿物业公司工程款20万元。后于2013年2月初,对该项目尾款结算时,赵某又指使吉某 与西宏安达公司补签虚假合同,套取工程款10万元。
根据同案吉某供述,赵某套出的93万元中,40万元赵某称需要打点业务单位,其余款项赵某告诉吉某称,“公司承包工程利润留10%就够了,多余的利润提取出来”。对此,赵某并不承认,同时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贪污,“这是单位设置的小金库,我个人没有占有。”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赵某的辩护人认为,单位不便开支的费用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不应当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按贪污罪处理,涉案小金库的钱款实质上由上诉人与马某共同 管理,上诉人没有回避或排除单位的知情,经查这些进入小金库的钱款都用于职工发放奖金、补助、劳务报酬,用于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小金库 里的款没有个人私款,不能证明上诉人将小金库款项用于个人私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公款私存就是贪污行为,资金实质上没有什么风险。
赵某辩护人称,一审法院的定罪证据依据大部分基于此案同案被告人吉某的单方面供述,证据单一。“赵某和吉某两被告人的供述本身也自始至终存在矛盾,无法依据供述定罪。”
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此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