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省份试水
科级干部“报家底”
“经查,2014年3月,吴自海在个人事项报告中瞒报房改房和集资合作建房各一套……怀宁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吴自海党内警告处分。”
5月11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每周通报”,安徽省怀宁县科技局原党组书记(主任科员)因个人事项报告不实受到党纪处分。
近来,以往较为罕见的“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这一表述,逐渐出现在对违纪官员的通报当中。同时这也意味着,在有些地区,科级干部也要向组织报告“家底”。
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今年以来,除了安徽,全国至少还有北京、贵州、海南、青海、新疆、江西、江苏、广西、甘肃、陕西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下沉”至科级。
根据中组部要求,今年全国各地要按照10%的比例,对个人事项报告进行随机抽查核实,而在江西、山东等省的部分县区市,抽查比例提高到了20%。
约束范围不断扩大、核查比例翻番、“凡提必查”“凡有举报必查”……有评论认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施行至今,刚性不断增强,“牙齿”越来越锋利。
在全国层面,个人事项报告目前仅限于副处级以上,对非拟提拔为副处的科级干部是否需要报告,中央并无明确要求。但自今年以来,科级干部“报家底”开始在部分地区悄然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