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集体所有制公司董事长常某,以朋友借钱为名,挪用公司100万元用于个人买房和炒股。近日,房山法院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现年48岁的常某原系北京瑞峰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2009年7月7日,常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朋友借钱的名义,从北京瑞峰建安科技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100万元。随后,常某用该笔资金中的70余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剩余资金用于个人炒股。
2013年6月25日,常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案发后,挪用钱款已退还北京瑞峰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常某对于检方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而其辩护人称,常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已将100万元退还公司,且已与相关股东达成了和解协议,弥补了其给公司和股东造成的损害。
此外,辩护人称,常某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常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无犯罪前科,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常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常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已将所挪用资金全部退还,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