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因利用职务便利6次收受下属和关系单位给予的上供款和好处费186万余元,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被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近日,因在服刑期间获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刘希泉被市二中院裁定减刑1年。
2011年5月中下旬,刘希泉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相关案卷显示,刘希泉案发,源于朝阳区金盏乡的一起拆迁纠纷,这起纠纷使得金盏乡及朝阳区农委的经济问题浮出水面。后朝阳区农委财务科女科员严蓉蓉最先出事,严蓉蓉被抓后朝阳区农委几名主要领导干部相继落网。其中包括原朝阳区农工委书记王宝军、原区农委主任陈晓东和原区农委副主任董金亭。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到2010年国庆节期间,刘希泉利用担任朝阳区区委常委、主管农业的副区长之机,先后6次收受下属及关系单位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86万余元。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法院认为,刘希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法院采纳了刘希泉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刘希泉有期徒刑13年。判决后,刘希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11月16日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刘希泉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0日,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二中院审理。监狱提出,罪犯刘希泉在服刑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检方对此同意。法院查明,刘希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他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5月、9月,2015年1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10月获单项表扬1次。
法院认为,刘希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