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姐妹打伤孕妇致其流产 两人均获刑10个月

   2015-01-21 82
核心提示:记者余东明通讯员安兆宝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娟、罗红(化名)为逞一时之气打伤一名孕妇致其流产一案作出一审

记者余东明通讯员安兆宝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娟、罗红(化名)为逞一时之气打伤一名孕妇致其流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两名被告人系姐妹,2014年4月13日,两人在超市购物后到收银台付款,因为排队问题,与一年轻女子发生争吵,很快三人便扭打一处,超市柜员 劝开之后,年轻女子仍拦住两被告人两人继续争吵。这时,正在购物王梦(受害人)走上前来,劝年轻女子报警,并拿出手机准备录像,不料还没开始录像,便被罗 娟抢过手机扔到地上,双方随即相互厮打,双拳难敌四手,王梦不仅头部被打,腹部也被踢数脚,三人被拉开之后仍争吵不止。

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离调查,王梦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然而,王梦此时已经怀孕一个多月,由于两名被告人下手过重,造成王梦外伤性流产,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二级轻伤。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 间。本案中,灰衣女子所怀胎儿尚未出生,在法律上只是属于母体的一部分,而不能视为享有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简言之,还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尚不能称之 为“人”,因此,罗娟、罗红二人的行为虽然造成灰衣女子轻伤、流产的后果,但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有人认为,手机录像的行为是诱发本案的原因之一,被害人也应承担一定过错,但这种观点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只是准备手机拍摄两名被告人与他人打架的过程,这种取证行为并未侵犯两名被告人的正当利益,因此,该行为并无不当,被告人不能以此为由对其实施伤害行为,也不能认定被害人的拍摄行为对案 件的发生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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