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李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地板湿滑摔倒,造成骨折构成伤残。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7万余元。
李女士诉称,2013年10月11日,她在丰台区一家超市购物时,因地板湿滑摔倒受伤,导致左髌骨骨折。她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
超市辩称,对于部分区域突发的情况,保洁人员无法时刻兼顾,难以避免短暂的地面有水的状况。李女士应当对地面异常情况有所察觉。其在购物过程中因注意力不够集中摔倒,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超市人员及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超市地面有水且未设置明显标识,导致李女士摔倒,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的比例为30%。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