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盗窃47辆公共自行车 自称只为“好玩”

   2014-11-14 12
核心提示: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 卢柱平 凌蔚 8个月内,无业男子何某先后在多个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使用完

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 卢柱平 凌蔚 8个月内,无业男子何某先后在多个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路边或自行车站点。记者昨日获悉,佛山首例破坏公共自行车案在南海法院一审宣判,何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六个月。

猛踹硬拽偷车破坏锁车桩

“他每次都猛踹、硬拽公共自行车,脚蹬锁车桩,双脚站在车梁、车座上……直到把自行车与锁墩强行分离才肯罢休。”提起在视频监控里看到的情景, 桂城市政部门工作人员邓小姐还是觉得很是心疼,“由于何某来回使劲拉扯自行车,破坏了锁车器的感应区,自行车和锁车桩都不能使用了。”

自2013年10月16日起,何某不用任何工具,单凭手拽脚踹,一两分钟就可以偷走一辆公共自行车,作案地点包括南海汽车站、家天下广场、沙尾 桥等24个站点,作案44次后,直到今年6月6日,何某第一次在千灯湖公园被抓获。警方将其行政拘留5日后,何某在被释放的当天晚上再次来到叠北村委会的 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自行车。

直到6月19日,何某在桂城鸿大广场对面偷窃公共自行车时再次被警方抓获。经查,何某共作案47起。仅虫雷岗地铁出口站,就被何某“光顾”了7次;2月3日当天,何某就在3个站点盗走3辆自行车。

8个月内作案47起造成损失近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何某以偷取公共自行车骑行玩乐为目的,先后破坏了南海区桂城街道辖区内的多 个自行车站点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其中一辆被盗后随即被寻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路边或自行车站点,经鉴定,46台公共自行车共 价值19148元,被破坏的47个锁墩修复费用共31012元。

庭审中,何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但其表示在佛山没有亲属,也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并无赔偿能力。

对话

“不知凭身份证可租借,骑着玩几天就扔”

此前,何某在南海法院第一审判庭接受宣判时,记者与其进行了简短的对话。

问:什么时候来到佛山南海?

答:2007年,初中毕业后,我从广西来到佛山南海平洲、大沥等地打工。

问:做过什么工作?收入多少?

答:电镀工,一开始每个月的工资是七八百元,后来有一千多。

问:你知道公共自行车要怎么租借吗?

答:我看见别人用卡在锁墩上“滴”一下就可以把车拿走,但是我不知道怎样才可以拿到那张卡。

问:你不知道凭身份证就可以办借车卡吗?

答:不知道,没有去了解过。

问:你把车拿走之后一般是去哪里?

答:就是骑着到处玩。用了几天,车子没气了,我就把车子丢到路边或者公共自行车站。

问:你有没有想过把自行车拿去卖掉?

答:没有,都是我自己骑着玩。

问:你曾经因为偷车被拘留,为何出来还继续去偷?

答:我平时外出不方便,拿到车就可以骑了,同时觉得这样很好玩。

说法

盗窃与故意毁坏财物 数额巨大量刑择重罚

在2013年4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件主办法官指出,何某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据悉,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数额巨大”,量刑分别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佛山,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的起 点则掌握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何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为31012元,也就是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但盗窃自行车的金额19148元 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在判决时选择了故意毁坏财物这一重罪,并且将盗窃金额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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