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7日下午3时多,家住沙区天星桥某小区的陈婆婆(83岁)下楼散步,不料摔倒在下水沟中死亡。老人的家属认为,这是因为开发商设计缺陷,以及小 区物管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便将开发商和小区物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设计、施工、质检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对小区内可能出现安全隐 患的地方及时进行管理、维护修缮,物管公司仅在无护栏阻挡的下水沟旁写上警示语,而未设置足以阻挡行人通行的其他设施,故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老人的子女未尽到陪护责任和义务,是导致老人发生意外的主因。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4万余元,老人的子女自行承担7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