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霍瑶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三审,相比之前的草案修改一稿,草案修改二稿加大了对泄露、出售 他人信息情形的处罚,将最高罚款额由原来规定10000元上升到了50000元。此外还规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如拒绝将服务内 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社会公开的,或将处予5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提高了原来最高10000元的罚款上限。
在分组讨论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英表示,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并规定:“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发送、传播管理制 度,发现违法、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同时还要求相关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违法、有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但是对于 违法有害信息监管方面并没有法律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他建议应该明确表述出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山大学博导许家瑞则认为,由于信息化促进条例比较专业,虽然历经几次修改,到现在是三审,也仍然“少了促进的味道,多 了管理的味道,多是要别人配合,部门管理的味道重”。许家瑞认为,如何平衡市场与行政管理的关系非常重要,但是目前的草案仍然没有找到平衡点。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针对目前开发商和物业垄断小区的互联网、广播电视网,业主往往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服务商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