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南充市顺庆区強家嘴村3名村官私分农户赔偿款一案,在顺庆区法院进行公开审判,顺庆区纪委组织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干部170余人到场旁听,以接受法制警示教育。法院根据三人犯罪行为,分别判处7年、5年有期徒刑。
利益熏心私分农户赔款
2011年11月,因修建兰渝铁路征用了土地,顺庆区兰渝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土地补偿费335713元划拨到了该区強家嘴村的集体 账户上。同年底,该村党支部书记曾某、村委会主任冯某、副主任兼村会计李某在结算土地赔偿相关账务时发现,除去应赔偿给农户的款项外,赔偿款还剩余 189639.43元。曾某见钱眼开,于是提出将剩余赔偿款以该村外出务工的几名农户和李某的名义套出后由三人私分,冯某和李某遂即表示同意。
2012年1月19日,三人将造好的土地分配情况表及取款单据等送去审批后,将土地赔偿款189639.43元打入了农户和李某的惠农卡上,然后由李某从卡上取出现金136200元,然后三人将钱私分。
正当三人庆幸自己干得神不知鬼不觉时,风声已走漏。该村村民集体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三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纪委遂即进行调查。三人心虚,赶紧将钱退到了村集体账户上,并在纪委干部的询问下,如实交代了罪行。随后,三人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公开受审获刑7年、5年
法庭上,公诉人指出,三人作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款,应当以贪污罪处以刑罚。
辩护人则提出,三人只是村干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而且本案中其从事的土地补偿工作并不在其本职工作以内,因此其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犯 罪主体资格,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均有待商榷。另外,三人在纪委进行调查询问、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便全部交代罪行,退还赃款,应视为自首。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三人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与处理的征地补偿事宜,是协助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应按贪污罪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地方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 因三人在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便全部交代罪行、退还赃款,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冯某、刘某有期徒刑5年。干部声 音
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庭审后,旁听的基层干部纷纷表示,这次庭审对他们的触动很大,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廉洁奉公,不可有非分之想,做一名清廉正直的基层干部。
魏川力 华西城市读本实习记者 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