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判子女“常回家看看”
子女拒不执行或被罚款甚至拘留
晨报讯(记者 何欣)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以来,本市法院系统近期陆续作出了相关判决。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石景山法院和昌平法院获悉,两家法院近日作出的两起相关判决中,均规定子女每月回家探望老人一次。
昌平区的尹老先生今年81岁,育有四子两女。一个月前,尹先生将两个女儿起诉至法院,称自己1994年来到北京后,一直是儿子轮流赡养,两个女儿从没给过赡养费用,现在自己身体不好,生活成本增加,因此起诉女儿,希望女儿能同儿子一同分担医药费等开销。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费是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的问题,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尹老先生索要的“被拖欠的赡养费”。但法院判决尹老先生的两个女儿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1000余元,并对老人今后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1/6,同时判决要求两个女儿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住处看望尹老爷子一次。
石景山区89岁的林先生也因为赡养问题起诉了自己的三个孩子。林先生起诉称,自己一共有四个子女,但其多年来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并由小儿子尽赡养义务,自己的其他三个孩子却不支付赡养费。尤其是大儿子,虽然和自己住在同一小区的前后楼,却从未探视过他。
昨天,石景山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林先生的三个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并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住处看望林先生一次。
昌平法院负责审理尹先生案件的马彩云法官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如果子女没有按照判决要求每月探望父亲,尹老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会约谈双方,争取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合议,如果子女仍然拒绝依照判决探望老人,法院则会按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子女作出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