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查无此人”的回应当有人担责

   2013-12-11 104
核心提示:12月8日,网络出现《网爆湖北又现法院嫖娼门》的帖子,网帖称当事人为湖北法院院长张军。当日,湖北官方对外回应称,经了解,湖

12月8日,网络出现《网爆湖北又现法院嫖娼门》的帖子,网帖称当事人为湖北法院院长张军。当日,湖北官方对外回应称,经了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均无此人。昨晚,湖北省高院透露,调查确认被曝光人员系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今日本报A14版)。

网络曝光法院嫖娼门视频,湖北官方及时回应,算是一种积极心态。作为省级政府的官方回应,理当谨言慎行,然而,两番回应下来,怎么有一种自扇耳光的感觉呢?

真的是因为当时的回应过于草率吗?“法院院长、副院长”与“刑事庭庭长”尽管在级别存在着差距,但在法院内部的知名度应当差别不大。在回应记者的咨询时,如果说当初没有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恐怕这样的说法也没多大的说服力,毕竟,这是一起非常严重非常严肃的事。难道负责回应的人打电话核实时只问法院院长、副院长是谁,而没有问省高级法院有没有一个叫张军的人吗?

我们也注意到,官方当初的回应也给自己留了回旋的余地,用“院长、副院长查无此人”来回应,而不是“整个省高院都查无此人”,巧妙地规避了自己的责任。但若真的如此,怕是脱不了糊弄舆论的主观嫌疑。

无论是有意袒护也好,工作草率马虎也罢,总而言之,都是失责或失职的体现。现在,有必要问一问:当初负责发布回应的那名工作人员是谁?他(她)应当站出来说明原因,并承担责任。否则,“查无此人”的回应还会不止一次出现,伤害公信力。(河南 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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