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童水坑溺亡 两伙伴未呼救各判赔1万

   2013-11-27 143
核心提示:9岁的小明(化名)与两名同学相约去河道积水坑内玩时溺亡。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治理河道的水务局赔偿11万余元,两名同学因未及时呼喊周边人员救护,他们各被判赔1万余元。

    (记者裴晓兰)9岁的小明(化名)与两名同学相约去河道积水坑内玩时溺亡。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治理河道的水务局赔偿11万余元,两名同学因未及时呼喊周边人员救护,他们各被判赔1万余元。

    2012年9月16日下午2时许,小明与两名同学共同去大沙河河道内一积水坑玩。小明游泳时溺水,两名同学见状用小树枝对小明进行捞救,无果后离开。此后遇到在积水坑边钓鱼的孙某,经孙某询问,他们告知了小明溺水一事。下午6时,消防官兵从积水坑内打捞出小明尸体。

    小明的父母认为,水务局对河道进行治理后,河道内仍然存在巨大沙坑,导致大雨后沙坑内存留大量积水,留下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小明死亡,水务局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相约小明共同去玩耍的两名同学应承担次要责任。他们起诉索赔共计43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预见水坑的危险性,他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水务局在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后,河道内仍然存留规模巨大的沙坑,沙坑大量积水,留下重大安全隐患,间接造成小明溺水身亡,应承担一定责任;两名同学与小明相约去大沙河玩耍,他们的监护人疏于监管,且他们在事发后,未及时采取呼喊现场周边人员救护等有效救援举措,致小明在溺水后无法获得有效救助而死亡,他们亦存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水务局赔偿小明父母各项赔偿11万余元,两名同学的法定监护人各赔偿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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