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盖着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红色公章的“证明”文件显示,中国农业银行鹤峰支行的储户田树林被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开具证明,证明其所持一张残缺人民币“不是人为故意损坏”,以便到该行办理兑换业务。
派出所在“证明”文件中表示,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定,该事项不由公安机关证明,且公安机关也无法证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据澎湃新闻报道,2月4日,湖北省公安厅相关工作人员证实该证明属实。中国农业银行鹤峰支行也证实,目前银行已介入调查此事,相关情况或将对外发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