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17-01-27 18
核心提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其中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其中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通知还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要求境内机构报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此次发出通知主要是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一方面实施利于外汇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督促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司法》等,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对于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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