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发行噱头性产品被禁止

   2017-01-04 北京商报16
核心提示: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但管理粗放、开发随意性大、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也逐渐暴露。保监会在1月3日下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
 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但管理粗放、开发随意性大、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也逐渐暴露。保监会在1月3日下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指引》首次细化明确了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如规定了产品开发基本要求,如依法合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同时,还反面列举了、不得开发的8种保险产品类型,如对不得开发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等。

  《指引》同时规定,财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同时,《指引》要求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负责产品全流程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和省级分公司可以配置产品开发人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监会推动保险业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但是其中隐患也已显现,如部分公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

  此外,针对少数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指引》规定了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包括计划准备、研究论证、条款开发、费率定价、内部论证审核、报送审批备案(注册)、发布宣传等环节,并要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流程。

  为了监控保险产品在运行中是否存在问题,《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如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同时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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