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组织私募自查 私募:要“上报全部家底”

   2016-05-20 8
核心提示:随着各种风险事件的爆发,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日趋严格。5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了广东证监局向私募机构发布

随着各种风险事件的爆发,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日趋严格。

5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了广东证监局向私募机构发布的《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漏洞,查找各项业务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风险隐患。

广东一名私募人士表示,这次广东证监局要求的自查非常严格,这个通知的要求对私募机构来说,几乎等于就是要“上报全部家底”。

不过,并非所有广东私募机构都收到上述通知,对于暂时没有收到通知的,可能在稍后时间才开展自查工作。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从去年开始强力整治,现在地方监管局发出通知,对相关机构有直接的约束,这次自查的重点,集中在“是否兼营P2P、众筹等非私募基金业务”。

6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通知》称,自查重点包括机构登记与产品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已经是否从事P2P、众筹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是否完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是否合法合规,信息更新及报送是否准确及时等。

关于具体要求,《通知》称,“各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成立自查工作组,专门负责落实自查工作”;“6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私募基金产品信息表、自查工作底稿电子版发送至我局联系人电子邮箱。”

上述自查底稿当中,要求私募填写每个自查要点的自查情况、发现问题、整改计划;私募基金产品信息表当中,要求填写规模、代销机构、投资者情况、托管情况、分级情况等。

《通知》称,“各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自查要求,我局将择机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拒不自查、未能按 期完成自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发现自查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掩盖违法违规事实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自查认真, 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全面纠正,或者被抽查且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我局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基本相当于把家底都抖出来了。”广州一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次只是抽查,并非全部,对于没有收到通知的私募,这次暂时不用提交自查资料,估计要等下一次。

上述《通知》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上述两个文件都由证监会签发。

重点整治“是否兼营P2P、众筹”

针对广东证监局上述文件,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这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监管的又一个新的举措。私募基金以 前存在的乱象,社会反响强烈,因此,监管部门从去年开始强力整治。整治最突出的措施,是强化基金业协会的职能,授权基金业协会作为半官方机构开展工作。

“今年年初开始采用的登记备案制,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客观,纳入规范化管理。这次广东证监局要求的自查,是直接从行政监管机构采 取的具体检查督促措施,虽然内容与基金业协会要求相类似。但这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对相关机构有直接的约束。”杨兆全说。

玄甲金融投研总监衷亚成表示,广东证监局此次自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排查辖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控制度、合规管理漏洞以及各项业务活动可能存在 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次自查的重点也即第一条就是,“是否兼营P2P、众筹等非私募基金业务”,也就是说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净化私募机构的主营业务范围,防止 部分私募机构利用各种所谓创新模式来突破合格投资者的限制,更加防止一些国内P2P和众筹等新兴金融机构为了解决现有业务的困境,从而寻求在私募领域展开 业务实现一些缓解。约束私募机构老实本分地做好本职业务。对于不合规的要迅速汇报问题,进行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会加大针对这些机构的审查力度和频 率。

4月29日,证监会召开“五一”小长假前的最后一次例行发布会,这次发布会上,证监会私募部主任陈自强及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专门就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及近期监管工作安排做出详细说明。

首先是变相公开募集,突破合规投资者标准。譬如,有些私募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也有机构利用资金认缴制或者通过收益权拆分销售等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第二个问题是不少私募机构管理失范,违规运作,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基金运作随意性大。比如,部分私募机构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 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甚至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向公司自营盘或特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还有部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

据陈自强介绍,目前存在的一种问题是“明股实债”类产品兑付压力大,“跑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基金在备案时填报为从事股权投资,但在负债端向 投资者承诺高额固定收益,一旦项目端出现风险或资金周转困难,即面临兑付风险,表现为管理人在资金链断裂后“跑路”,投资者损失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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