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2016-04-20 4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先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和中建四局委托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

一、上述函告具体内容

上述两份函告称:“2013年4月16日,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及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龚东升及张荣于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本公司出具了《担保 函》,承诺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九策应当清偿的工程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截止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签订后,中建四局根据《工程款债务偿 还协议书》约定,委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天津九策提供了委托贷款人民币5亿元,专项用于偿还天津九策欠付的部分前期工程款。根据《工程款债务 偿还协议书》的约定,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2013年4月16日)12个月内清偿剩余全部前期工程款债权余额与违约金。因天津九策未能依照《工程款债 务偿还协议书》的约定,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

因此,中建四局根据《担保函》的内容,函告本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下:

1、承担天津九策应付中建四局全部剩余工程款债务人民币540,761,096.85元;

2、承担中建四局委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九策提供委托贷款产生的全部债务人民币604,676,144.42元。

二、公司对此的说明及核实情况

收到上述函件后,本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本公司内部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现本公司郑重说明如下:

1、未发现本公司对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公司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过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并通过,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

上述具体内容本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对外进行了披露,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16-014)。

在自查的基础上,本公司致电中建四局了解具体情况,并说明本公司上述两点的意见,同时要求其提供《担保函》原件。本公司收到中建四局发来的《担保函》复印件,《担保函》上有时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的签名并加盖有本公司公章图样。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真相,本公司立即派专人赴中建四局现场对《担保函》等文件进行核实。经过现场查阅,发现的确存在一份对方提出的上述《担保函》文件,但本公司对该《担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持怀疑态度,更无法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判断。

三、公司后续采取的措施

在初步核实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情况后,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本公司已及时召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召开了专题会议,通报了上述有关情况并商讨应对 措施。同时,本着维护本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已向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同时也向宁波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有关后续情况,本公司将与原董事长龚东升核实担保事项及债务情况,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和相关事态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核查持 续时间较长,立案程序期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关担保情况可能对公司构成较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20 日起停牌,待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后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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