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应改为国有资本损失

   2015-09-22 6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要求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然是深化国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要求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然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应有更深刻认识。

毋庸讳言的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忧虑压在国企负责人头上,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他们不敢担责去决策,而丢失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很多机会,造成国有资本效率比 较低下——投资的重要概念是风险和收益对等。浙江建龙控股集团董事长张伟祥曾说:“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话题太沉重,很多改制改组当中,大帽子套上来很害 怕。”

笔者认为,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之际,急需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正本清源,并以创新的思路去解决国资流失问题。

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很重要,其中一个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对国有资产流失概念进行正本清源。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提法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准确,应该叫国有资本损失。

以前国资监管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现在从管企业变为管资本为主,因此,国有资产改为国有资本更确切。另外,是流失还是损失更准确呢?笔者认为流失 是口语化的表述,改为损失更为准确,更好界定,更好计量。按照财务学观点,投入资本及其运营产生损益形成净资产(净资本),凡是由于经营与管理产生的对资 本事项有增减变动并且明确不能转回的,都叫资本损失。

问题来了,如何界定资本损失?

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流失” 并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和表述。当前推进深化国企改革,迫切需要从司法上对国有资本损失界定清楚,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总体来看,国有资本损失可分为:故 意(包括违规违法、疏忽等)和非故意(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损失等)。故意或者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资本损失,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

关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共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必须强调的是,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部监 督远比外部监督更重要。比如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现实中,一些国企没有建立董事会专门审计工作机制或者形同虚设,一 些国企的财务、审计合署办公,造成内部监督虚弱。需要警惕的是,由于外部监督的强势,造成内部监督的失效、失灵;而且更要防止外部监督比如党委巡视、外派 监事会、外部审计机构包办代替企业内部监督或管控。

整体来看,现在国企的监督机构太多、太乱、太杂。内部监事会、外派监事会、外派财 务总监、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力量、纪委及党委巡视、机关内设部门机构等,并无法有效协同,运转有序、有效。更重要的是,国企的监督需要改革整合各监督 力量。当前更缺乏的是专业监督力量,比如采购销售、生产研发及资本运营、财税管理等业务环节及动态日常经营的监督,靠外派监事会、纪委等是无法有效根本解 决的,需要专业的监督力量归位。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尤其是党组织的监督,建议要有定位和界线,如在党的组织纪律、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干部任免使用方 面,规范行权与“三会一层”职责区分。在企业监督中,不能无限扩大任一监督力量来代替甚至包办专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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