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17日电 (记者 刘长忠)中国国家工商总局17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14日,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共284.01万户,占全国实有主体的12.38%。
其中经营异常企业258.59万户,占比91.05%。经营异常企业中,内资企业数量253.88万户,外资企业数量4.71万户。法人企业230.09万户,分支机构28.50万户;经营异常农民专业合作社25.42万户,占比8.95%。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上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报公示;二是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三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予以限制和禁入。
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正式确立。截至6月30日,工商部门已公示了2154.51万户企业的登记备案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应在该系统上公示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 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该公示系统,公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 例》还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该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马夫说,中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部门不断探索构建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据悉,中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已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上进行改造,建立了链接总局和31个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过渡性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全国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