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托2亿项目陷兑付危机 投资人称信批违

   2015-03-09 5
核心提示:从投资人看来,宁波新金和项目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违反了当初签订的信托合同,甚至导致投资人错过了最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时点。刚

从投资人看来,“宁波新金和”项目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违反了当初签订的信托合同,甚至导致投资人错过了最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时点。

刚刚过去的2014年,多个信托产品爆发的兑付危机,让“兑付危机集中爆发”、“打破刚性兑付”等成为了2014年信托行业关键词之一,而这一现象在2015年似乎仍在延续。

据理财周报记者获悉,2015年春节前后,长城新盛信托旗下的一款“长城新盛·财富3号宁波新金和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即将要面临兑付风险,已无法向投资人支付本该于2月1日支付的484万元利息。

此外,一位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还对记者表示不满称,“宁波新金和”项目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严重违反了当初签订的信托合同,甚至导致投资人错过了最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时点。

长城新盛信托陷兑付危机

刚刚过去的2014年,多个信托产品爆发的兑付危机,让“兑付危机集中爆发”、“打破刚性兑付”等成为了2014年信托行业关键词之一,而这一现象在2015年似乎仍在延续。

据理财周报记者获悉,2015年春节前后,长城新盛信托旗下的一款“长城新盛·财富3号宁波新金和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即将要面临兑付风险。

据记者了解,该信托计划的融资方由于自身经营问题身陷财务危机,已无法向投资人支付本该于2月1日支付的484万元利息。

长城新盛信托官方则表示,已于2014年12月3日以信托纠纷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金和公司及其高管的诉讼,已于2014年 12月9日完成对“金和系”相关资产的诉中保全。

据资料显示,该2年期信托计划共发行两期,融资总额为2亿元,分别将于今年8月1日及10月到期。

尽管该信托计划管理的资金规模并不算十分庞大,本次应支付的回购款总共也仅有400余万元,但这无疑仍将关乎每一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紧紧牵动每一位投资者的神经。

一位投资人向理财周报记者称:“在此之前,我们完全不知道有什么问题,直到2月1日这天发现利息仅仅支付了15%左右,才察觉到这其中可能出事了。”

“直到看到2月16日加密公告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但16日已经是除夕前夜了,我们根本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

记者注意到,根据长城新盛信托2月16日发布的加密公告,“长城新盛·财富3号宁波新金和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期”的股权收益权的 回购款484万元于2015年2月1日到期,融资方宁波新金和投资有限公司因“金和系”公司自身经营等原因未能全部支付上述股权收益权回购款,目前,只向 本信托计划支付回购款人民币75万元,因此我司本次仅向投资者分配本期信托收益共计人民币75万元。”

究其原因,受托人给出的解释是,“由于房产市场低迷,’金和系‘旗下璟月湾项目的建设和销售进度也受到影响,从’2014年起销售额大幅下滑。”

另外,“金和系”另一项主营业务“锂电池正极材料板块本身的经营特点和受目前经济形势影响,导致净现金流也无法支撑璟月湾项目的建设。”

在后续处置方面,长城新盛信托则表示称,“将加快司法诉讼程序,通过诉讼途径保障信托计划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继续督促金和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或寻找第三方接盘,以保证对委托人收益的安全。”

投资人维权:称“信批严重违反信托合同”

尽管表面上看,长城新盛信托对于此次兑付危机,已通过多日之后的一份加密公告做出了相关解释和回应,但仅仅是一个迟来的公告,显然根本无法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但从投资人看来,“宁波新金和”项目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违反了当初签订的信托合同,甚至导致投资人错过了最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时点。

上述投资人则对记者表示:“尽管我们都知道信托投资是有风险的,但如果投资人不能及时知晓相关事项,没有办法召开’受益人大会‘,就等于延迟了受益人大会对信托公司、信托经理做出决定和影响的时机,从而可能错过了重要的解决问题时点。”

“根据相关法律、合同内容及长城新盛信托公告,长城新盛信托公司在2014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节点,就应该向广大投资人披露该信息,信托公司并没有做任何披露。”

“在484万元于2015年2月1日到期的该节点,也应该向广大投资人披露该信息,信托公司也没有做任何披露。”

而多位信托业从业人士均对记者表示,“付息日、到期日都是一款信托产品中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如果信托产品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必须及时公告受益人,否则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理财周报记者致电长城新盛信托方面询问相关事宜,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在公告中做了披露,目前没有什么可说的。”

但另据记者从投资人处获得的一份信托合同,在信息披露条款中,确实存在:如发生(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2)信托财产可能 遭受重大损失、(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等 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需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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