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地方政府
不做监管计划责任人或被撤职
草案拟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剑指”监管部门不作为。
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或者未按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未明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完 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四种行为,如有其中一种,将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瞒报事故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未按照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十种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多种“引咎辞职”的情形,其中,针对县级以上政府,草案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 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四种情形,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监管部门违规负责人或引咎辞职
草案还规定,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这些行为包括: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的行为,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问责企业
做地沟油食品拟最少罚15万元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此外,还增加了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保存批发实录的相关规定。此外,对于食品广告,草案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草案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此前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 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草案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经营者、消费者因更换、退货等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 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过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