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雾霾罚单别只让公共财政“背黑锅”

   2013-12-11 70
核心提示:■ 议论风生记者日前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

    ■ 议论风生

    记者日前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辽宁省环保厅厅长称:“我们的原则就是,扣缴的罚款,用于你自己的城市,但要用在大气治理上。”

    因污染开罚单,这非首例。陕西已连续多年祭出“生态罚单”,对河流污染等加以惩戒。但以“雾霾”为名头的罚单,实属罕见,也正因如此,辽宁对8个城市“开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看上去,辽宁此举不乏意义:将罚款风险跟责任捆绑,或能倒逼各地绷紧弦,增强治污实效。问题是,依照该《办法》,经济处罚直接对象是市政府,罚缴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这难免让人生疑:这笔罚款,能化“罚单”为治霾动力吗?

    事实上,陕西开“生态罚单”,奉行的也是“省罚市”模式,但市级政府并非买单者,而是对污染者的执“罚”者。而今,辽宁开罚单,却要地方政府财政划拨。

    无可否认,空气质量超标,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有责任,但揆诸现实,在具体责任分成中,车辆尾气、工业排污、施工扬尘等是“大头”。在溯责时,履责不力的官员,显然应担主责;而污染企业,也难辞其咎,依法对其罚款,也是生态补偿的题中之义。

    可如果是官员、污染企业“感冒”了,让公共财政“背黑锅”,那这罚单未免形同虚设。罚多少钱,对某些官员来说无关痛痒,反正是慷公家之慨。罚缴资金将“返还”给各城市用于空气治污,对地方政府来说,这相当于钱“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惩戒作用能有多少?而从法律角度看,在行政执法中,政府也不具备被罚款的责任主体资格。

    说到底,治霾要动真格,更需要建立强效问责机制——比如说,问责适用条件适当放宽,就算污染尚不严重,只要是履责缺位就予以追责。也只有将环境考核跟官帽挂钩,给纵容污染、治污乏力的官员戴上紧箍咒,治污才能免于口号化。

    □仲鸣(媒体人)

    相关报道见A09版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A8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A8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建设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08126561号  |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