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等中介机构及个人需申报对外金融资产状况

   2013-11-23 186
核心提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办法》,不仅机构需要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等状况,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也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有关状况。

■国际收支不仅要统计一切经济交易,也要统计对外资产负债存量

以往,世界各国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忽视了对外资产负债存量。近年来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只有认清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存量,才能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特别强调了关于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统计要求。

与此相适应,修改后的《办法》对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作出了重新规定,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登记结算、托管等中介机构也需要申报

以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要强调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进行申报。随着涉外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银行卡等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由于涉及的申报主体众多,从数据采集的便利性和准确性角度考虑,通过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采集数据,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减轻申报主体报送负担。

为此,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

为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修改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

■不仅国际收支统计人员需要保密,银行等其他统计环节人员也需要保密

为消除申报主体对数据泄漏的顾虑,便于申报主体更好地履行申报义务,原《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对申报者申报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本次修改从数据采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强调对申报数据的保密义务,规定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A8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A8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建设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08126561号  |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