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项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在2008年出台的试行办法中,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8项。
“新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等5项费用,都纳入了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意味着我国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在不断加大。”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表示。
刘佐说,加计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来实施的。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例如,一家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就表示可按150元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刘佐解释说,加计扣除后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减少,从而通过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