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盐业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可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可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通告还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批发销售食盐;实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该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