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谈制度,合肥市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市、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的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其中,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违反8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违反9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都将被约谈,其中共性的约谈规定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群访产生不良影响等。
对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当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立案查处;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结果异常;投诉举报较多或协查案件较多、影响较大时,负责人将被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