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创设外地抽检制度

   2016-11-08 南方日报13
核心提示:深圳九成以上食品都来自外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拟创设外地抽检制度。同时,为保证抽检
深圳九成以上食品都来自外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拟创设外地抽检制度。同时,为保证抽检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抽检样品将采用随机数表或者计算机技术选样、系统选样和随意选样方式选取。11月2日,记者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该条例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重在监管、责任和检测。有意见或建议者可于11月15日反馈至市人大法委邮箱:fzwyh@szrd.gov.cn。

修改前版本曾被动议“退回重新起草”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前身《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曾于今年4月提交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但会议刚开始即被以较真、敢言著称的深圳知名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学定以“既不能体现深圳特色,处罚标准比国家还低”为由,动议建议“取消列入议程,退回去重新起草”,这也是深圳人大首次使用动议权。

尽管突然的动议最终因附议人数不够而未获通过。但市人大经济工委在初审意见中,给出“创新性不够、操作性不强、处罚措施不严”等在其他条例初审意见中极为少见的严厉措辞。“深圳是食品输入型城市,这种监管复杂很多。”郑学定曾自掏腰包组织代表对城中村和街边的小作坊、小摊贩进行明察暗访,他认为尽管市面上高端食品相对安全,但中低端食品质量非常令人担忧。“深圳的食品安全只能靠抽检、追溯、提高准入门槛,才能总体向好”。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修改方案,成立由食药监管、消委会等部门,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以及食品安全与法律领域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大量调研,并委托深大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开展“深圳食品安全立法思路研究”和“深港两地食品安全监管比较研究”课题研究,并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将“监督”调整为核心立法思路

“修改后,‘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加强监督’成为立法思路的中心,法规的名称也由‘食品安全条例’变更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四个部分进行制度设计。

其中,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第一责任人,将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对依法报告仍发生相应危害后果的,可减轻或免除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对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范围作了特别规定,要求包括产地证明信息,但不包括许可证信息。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及后续处理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重点解读

1 经营者监督

网络食品交易三方平台须建立“先行赔付”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平台的方式,收取相应费用,那么也应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监督责任。

“征求意见稿”此次明确了上述平台都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协议还必须包括上述平台是否有权对抽样检验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销售或者组织销毁的内容。同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有两种情形,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付:一是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二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

2 政府监督

社区新设“食品安全督导员”辅助监督

政府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征求意见稿”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除了规定市、区政府、街道和食安监管部门的职责外,还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制度。其中,总监领导和统筹本区域食安监管,并直接对食安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督察负责协助食安总监。

为缓解基层人手不足,“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隐患排查、信息收集、宣传教育、指引培训、投诉调解等辅助监督职责。“他们可为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办理注册或登记指引、提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等。”同时,该委称,在一名及以上食安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现场带领下,食品安全督导员还可以履行现场检查、抽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对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等职责。

此外,食安监管部门还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其实行“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的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并将“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和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集体供餐单位、特大型餐饮单位,以及人流量、消费量较大的市场,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3 抽检监督

抽检样品由计算机或系统随机选取

抽样检验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督方式,“征求意见稿”此次将抽检分为“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其中,“评价性抽检”是根据年度抽检计划,按综合性的抽检规则和标准实施抽检;“监督性抽检”则是问题导向,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风险监测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等七种情形的食品实施抽检,具体包括:

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风险监测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重点的食品。

“两种抽检的结果都将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保证抽检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此次还特别规定,在选取食品样品时,应选取来自不同经营主体以及能够代表深圳食品安全典型特征的食品样品,包括采用随机数表或者计算机技术选样、系统选样和随意选样方式选取食品样本。”该委称,食安监管部门和机构可根据食品批发与零售、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等标准实行分层次抽检,先批发后零售。

此外,食安监管机构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经营者或持有人如自愿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在销毁后,可不再立案处罚。“征求意见稿”还拟创设,食安监管部门和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长期供应深圳市场的外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开展食品或食用农产品抽检。

4 社会监督

消协可就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起公益诉讼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社会监督,将消费者协会、非营利性其他消费者组织、志愿者组织、媒体、社区工作站等全部纳入为监督者。其中,明确媒体可以代表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询问或者要求查看食品安全有关情况。

而发生“公开询问未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谴责,并将其违法事实报告食安监督部门。同时,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消协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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