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物价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10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的方式产生,并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后方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批准通过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名单及经营范围、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同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执行申报制度,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对其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有偿出售。
《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排水管道、公共场所等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出售、倒运。违反以上规定将对单位处以三千以上两万以下,个人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接受并处理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