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16-10-09 西安日报14
核心提示:今年11月1日起,《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对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
 今年11月1日起,《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对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依规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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