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依规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