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2016-09-18 齐鲁法制网29
核心提示:9月12日,家住威海的时先生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两面写有情至百姓 廉洁奉公、人民公仆 无私奉献字样的锦旗送到了该
 9月12日,家住威海的时先生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两面写有“情至百姓 廉洁奉公”、“人民公仆 无私奉献”字样的锦旗送到了该法院民二庭庭长韩德东和审判员侯传群手中,感谢法官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5年2月14日,原告时先生在枣庄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价值8070元钱的大米,后发现购买的物品系无配料、无影响成分表、无生产许可证的“三无”大米,遂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8070元,并赔偿80700元。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时先生对法院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的做法十分满意,送来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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