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4日,原告时先生在枣庄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价值8070元钱的大米,后发现购买的物品系无配料、无影响成分表、无生产许可证的“三无”大米,遂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8070元,并赔偿80700元。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时先生对法院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的做法十分满意,送来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9月12日,家住威海的时先生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两面写有“情至百姓 廉洁奉公”、“人民公仆 无私奉献”字样的锦旗送到了该法院民二庭庭长韩德东和审判员侯传群手中,感谢法官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