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未明确网络订餐准入标准最高罚5万
对于外卖的送餐质量,可以用“良莠不齐”来形容,不少市民都遇到过类似食材不新鲜的情况,如何从立法上加以防范?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按照《修订草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草案》还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活动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修订草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或者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或未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探索分类管理,建退出机制
对食品摊贩的管理一直是难点,如何管理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此次修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措施作了适当调整、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本市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状况,探索通过备案等方式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按照《修订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经营条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票据凭证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包括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约谈负责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