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所指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农村地区调整为80㎡)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
小餐饮行政许可包括选址、场所设置、清洗保洁、存储、专区、食品用水及其他要求等11个方面,29项核查项目,其中关键项10项,重点项13项,一般项6项。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为0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为小餐饮服务单位提供了更便捷的行政许可渠道;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中关键风险管控,进一步规范小餐饮经营秩序,提高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让市民吃得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