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河南人阿阳在斗门区某超市购买了一包6.8元的麻辣鱼调料后,以调料已过保质期为由向斗门法院起诉该超市退货并支付赔偿金,经调解,阿阳获赔800元。
经查明:2015年12月2日,阿阳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6.8元的青藤 椒麻辣鱼调料,该调料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随后,阿阳向斗门法院起诉该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明知麻辣鱼调料已超 过保质期,仍上架并予以销售,阿阳有权进行索赔。经调解,超市向阿阳支付800元赔偿金。
依据相关法律,不论消费者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除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