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 周先生发现其购买的德国水果糖含有“荨麻”成分,经上网查询得知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他遂将销售商北京赛特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货款1296.6元并十倍赔偿其12966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进口糖果有荨麻
2014年7月22日、7月26日,周先生先后两次在赛特公司处购买了20瓶产自德国的世安水果味糖,总价共计1296.6元。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处标明产品配料中包括着色用植物粉(甜菜根、姜黄、菠菜、荨麻)等。
周先生说,他回家后经家人提醒才发现,该产品配料里有荨麻成分。经上网查询,得知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及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里存在安全隐患。 周先生向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对方后对赛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证实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此,周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要求赛 特公司返还货款1296.6元并十倍赔偿12966元。
赛特百货公司表示,该产品是进口食品,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为合格。生产商给出的意见也是产品合格,符合出口条件。此外,经查询文献资料,荨麻在中国具有食用历史,因此食药监局给出的意见依据不成立。且关于荨麻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予以添加,国家卫计委未给出明确意见。
被告曾被行政处罚
据悉,2014年8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向周先生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 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典》,由于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检验检疫机构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朝阳区食药监局也于2014年10月21日,向赛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赛特公 司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6.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涉案产品虽然原产地为德国,但也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该款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如果需要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则应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予以认定。
荨麻虽然在目前已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中均未包含在内,但是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向原告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 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据此,朝阳区食药监局对赛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上述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可以佐证赛特公司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周先生货款1296.6元,并十倍赔偿其12966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