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万多元买回假稻香村月饼,这该怎么办?市民张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市场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该案,张先生最终获得购买价格三倍的赔偿。
张先生系一工厂老板,为给职工发放中秋福利,2013年9月9日,他以食品厂名义从某市场出租摊位上花6.19万元购买了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 村”月饼,后得知是假货。张先生认为该市场出租摊位出售假货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该市场三倍赔偿,但遭拒绝。随后,张先生将该市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所购的6万余元月饼并非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保护的消费行为,因此对张先生三倍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判决 后,张先生不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认定张先生购买月饼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市场出售假月饼的行 为属于欺诈行为。最终,判决该市场赔偿张先生18.57万元。
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先生购买月饼为员工发放福利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以及市场出售假月饼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对此,贾芳律师评析认为,若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 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者收藏、馈赠还是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消费者。因此,张先生为员工购买月饼的行为应视为消费行为。此外,根据《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市场出售假“稻香村”月饼的行为已然构成了欺诈,因此,面对商家的欺诈行为,张先生可以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