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从华润万家金融街店购买6袋大米,总价408元,发现全部过期,遂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赔10倍,谁料店方只给200元。昨天,北京晨报记者采访该店,该店负责人拒绝给予回应。律师认为,售卖过期食品已是违法,和消费者“讨价还价”更不妥。
9月4日,马先生在华润万家金融街店购买了6袋福久糙米,每袋68元,一共408元,之后他发现所有大米均已过期,就找到超市退货,并索要赔偿。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马先生提出10倍赔偿,没想到“超市特别强势,说最多赔200元”。
昨天,记者见到马先生购买的大米和购物小票、发票等,发现6袋大米均为2013年9月3日生产,保质期至2015年9月2日,购物小票显示马先生购物时间为今年9月4日,也就是说购买大米时已过期两天。
记者随后联系到该店店长,不过对方表示自己无权接受采访,门店经理会与记者联系。但截至记者截稿,尚未得到该店回复。马先生表示,如果超市坚持不赔偿,会走法律程序维权。
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的张雪东律师称,不管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知假买假者,只要有证据证明食品确已过期,法院肯定会支持索赔,超市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的做法实在不妥。